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 正文

互联网医疗达摩克利斯之剑落地:医归医、药归药、AI归技术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1-10-29 08:37 阅读量:9470   

时隔三年,互联网诊疗监管的“靴子”终于顺利落地。

互联网医疗达摩克利斯之剑落地:医归医、药归药、AI归技术

10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意见稿》),内容涵盖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监管责任等多个方面。

国家卫生健康委数据显示,从2015年乌镇第一家互联网医院诞生到今年6月,我国互联网医院数量已超过1600家。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医院数量快速增长,目前已有1600家。对于快速成长的互联网医疗行业来说,《意见稿》的推出,将使互联网医疗离开过去的“野蛮生长”,进入规范化、高质量发展阶段。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互联网医院发挥了便捷无接触的重要作用,与实体医院线上线下合作,将患者急需的特殊医用耗材和药品送到家中或指定地点,满足了患者后续就诊购药和医保结算的需求,解决了燃眉之急。

103010实施细则也释放出明确信号:——互联网诊疗要最大限度地与实体提供的诊疗服务“同质化”,让互联网诊疗回归“提供严肃医疗服务”的定位。

据悉,未来新规的实施将对各类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总的来说,《意见稿》要实现的全方位监管,大大提高了行业的进入门槛,有利于那些平台技术和运营基础雄厚,主要提供严肃医疗服务的互联网诊疗平台。同时,也给一些以医药电商平台为核心业务的处方药相关业务带来严峻挑战。

严禁“统补处方”,阻断“以药治医”的线上发展。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传统医疗行业已经开始拥抱互联网。

003010提出明确禁止部分互联网医疗和处方行为。“医生接诊前需要实名认证,这样才能保证自己亲自接诊医生。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或代替医生自行会诊。”这一要求限制了市场上一些利用AI技术提供咨询服务的行为,以防止非执业医生和AI软件在各种平台上被用作咨询和处方工具。

“禁止统一处方、补充处方等问题”、“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体检收入挂钩”、“医生不得指定场所购买药品和耗材”,意味着将互联网诊疗与药品销售行为“隔离”,防止互联网诊疗平台将诊疗行为“异化”为处方药营销工具,也将对市场上的处方外流、DTP药店等部分业务构成挑战。

明确“低小散”,鼓励“高精度”。

103010对互联网诊疗全过程进行数字化监管,旨在实现全国行业在统一规则下发展。103010规则实施后,行业的进入门槛将会提高,未来“中低小玩家”将被清除。。技术平台完善、运营成熟的大型互联网诊疗平台的“尖端”平台,将受益于行业的规范化管理。

《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与省级监管平台共享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随着医院数量的不断增加,如何定位和发展互联网医院,避免资源闲置,效率低下或重复建设成为亟待考虑的问题。第二十条提出,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处方点评记录、处方点评记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数据接口应当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

此外,《意见稿》还对互联网医院的信息技术平台提出了多项要求。如: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对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进行管理;要求互联网诊疗过程中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与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系统共享,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质量控制;同时,建议建立网络安全机制

2019年8月,国家医保局颁布《意见稿》,提出“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原则上统一管理”;2020年3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意见稿》,再次明确“原则上实行线上线下医疗服务统一管理”。

本次公布的《意见稿》正式实施后,建立统一的互联网诊疗服务标准,实现数据互联共享等功能,将更有利于医保基金大规模支付互联网诊疗活动。在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医保部门可以更便捷地将符合要求和标准的互联网医疗行为纳入在线医保支付范畴。

这将成为各地已纳入在线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新优势。事实上,是否缴纳医保已经成为判断互联网医疗服务“含金量”的“金标准”。医疗保险作为最大的单一支付方,显然有利于中国在线医疗服务市场的进一步扩大。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监管规则并未要求互联网诊疗的收费范围和定价,这意味着监管规则赋予了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机构定价权,即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院实行公益性定价,市场化的第三方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这也有利于营利性互联网诊疗平台形成自身竞争力。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